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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廣西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過一系列政策創新,破解生豬養殖用地困境。 《通知》指出 ,為大力支持生豬養殖用地,允許多高層養殖,其輔助設施用地規模符合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即可;并將自用的畜禽糞污廢棄物處置、運輸車輛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產)無害化處理等設施用地納入輔助設施用地范圍。相比原來不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定,《通知》提出,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落實補劃的前提下允許使用;并結合廣西實際,明確了少量零星分散的標準為:單個項目控制在設施用地總面積的20%以內,確因生產需要,經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通過后比例可適當增加,但單個項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總面積控制在5畝以內。 廣西自然資源廳負責人表示,當前生豬養殖用地除了在確實難以避讓的情況下少量零星分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能隨意大規模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外,任何土地利用現狀類型的土地都可以使用(全區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僅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15%),使用一般耕地的,也不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切實破解生豬養殖用地困境。 各市、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完善監管工作長效機制,確保農地農用,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 (一)作物種植(含菌類)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種植類(含菌類)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溫室(含溫室墻體、室內通道)。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作物種植(含菌類)生產直接關聯的育秧(育種、制棒)和疫病蟲害防控設施,晾曬、烘干、烘烤、預冷、保鮮、存儲、分揀包裝、泵房、水肥溶解池、廢棄物處理以及為生產服務的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看護房、智能溫控設備、檢驗檢疫監測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蠶)、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養殖中畜禽(蠶)舍(含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用地(利用原地類為坑塘水面等水面的養殖魚塘按原地類管理)。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畜禽(蠶)、水產養殖生產直接關聯自用的畜禽糞污廢棄物處置、檢驗檢疫(質量)監測、疫病蟲害防控、運輸車輛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產)無害化處理、生物質肥料生產、種禽場內孵化、奶牛場內擠奶、水產苗種繁育池、養殖尾水生態治理、蓄水池、抽水機房、備用發電機房、農產品存儲、為生產服務的農資(飼料)農機具存放場所及分揀包裝等設施用地。 各地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對于經營性的糧食存儲、加工、農資農機具存放和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飼料加工廠、農副產品市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的辦公場所、住宅等用地,集中興建的公用設施用地、超范圍和超規模的輔助設施用地,均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和規模 (一)科學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在保護耕地和區域生態環境、集約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閑置建設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畜禽(蠶)養殖可以利用未利用地或低效閑置土地的,以及水產養殖可以利用原坑塘水面的,應避免占用耕地。要積極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技術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對于利用非耕地進行設施農業建設的,用地規??蛇m當增加。 (二)規范永久基本農田上農業生產活動。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其他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原則上單個項目控制在設施用地總面積的20%以內,確因生產需要,經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通過后比例可適當增加,但單個項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總面積最多不得超過5畝。對選址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允許占用的,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內補劃。 (三)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對于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規模,其中國家已頒布行業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未頒布行業標準的,按照下列原則執行: 1.作物種植類(含菌類)。生產設施用地按照種植規模核定用地面積。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種植面積的5%,其中種植面積不超過3000畝的,最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3000畝的,最多不超過30畝??醋o房用地按照“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執行。 2.畜禽(蠶)、水產養殖類。生產設施用地按照養殖規模核定用地面積。 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設施農業項目用地規模的10%(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可放寬至15%)。 多高層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按照養殖規模核定用地面積外,其生產設施用地和必須配建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應按照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執行,建設需符合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 各地要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生產和規?;r業種植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集中興建各類設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于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的,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中予以統籌布局,并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中預留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 (五)嚴格按規定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要嚴格按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用途,嚴禁假借農業農村大棚為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的用途或其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和其他經營;不得超過設施農業用地的用地標準,嚴禁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批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農村生產的設施性質,嚴禁未經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建設等違規用地行為。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生產經營過程中或結束后,設施不再使用的,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 原地類為耕地的應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原則復墾為耕地,各地應確保復墾義務切實履行到位。復墾工作完成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土地復墾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在次年土地變更調查時恢復為原地類屬性;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土地使用者進行整改。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并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2倍以下。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應簽訂用地協議,并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制,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具體流程: (一)簽訂用地協議。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前,農業生產經營者應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并與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初步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承辦,按照相關規定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組織聽證和永久基本農田實地踏勘論證,出具審查論證意見,按國家要求落實補劃。涉及使用林地的,備案時需提供同意使用林地的相關材料。 協商一致的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公開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并附具設施農業用地最終確定的范圍坐標。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該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經營者應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轉讓合同。 (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用地協議簽訂后,經營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設施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申請備案。 (三)備案信息上圖入庫。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要求在7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協議、設施農業建設方案、鄉鎮備案證明等上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收到備案信息后的5個工作日內核實,不符合相關用地政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督促糾正;符合相關用地政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工作,并結合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和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定時補充更新工作進行數據庫更新,納入自然資源“一張圖”管理。未按時和未按要求完成上圖入庫工作的,在開展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設施農業用地審核工作時原則上不予變更。 國有農(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由國有農(林)場和經營者雙方簽訂用地協議后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上圖入庫和審核要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一)主動做好信息公開與用地服務。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主動公開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規定,以便公眾了解和查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與設施農業用地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永久基本農田和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等相關規定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與設施農業用地有關的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農業用地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主動公開一次全鄉鎮設施農業臺賬信息。在設施建設過程中,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二)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職責。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將設施農業用地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平臺上圖入庫,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的監管,各縣對年度土地利用變更時提交的設施農業用地圖斑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發現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負責設施農業建設的技術服務和跟蹤指導,做好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設施農業管理臺賬,細化到村,到設施,到主體,并對真實性負責;要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并將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動態巡查范圍,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實施跟蹤,尤其是新增設施農業用地用途和規模,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設施農業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加強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經營者進行指導,解決備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規范備案材料存檔備查。備案的紙質材料留鄉(鎮)人民政府存檔,材料必須齊全,凡存檔材料不齊全的,必須限時整改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將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自治區、市、縣、鄉鎮四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四)嚴格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確保農地農用。對擅自或變相改變協議土地用途(尤其是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和經營),擅自擴大配建設施用地規模,違反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導致破壞種植條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依法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及設施農業補助資金的,由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未按規定備案而開展建設或備案內容與實際用地情況不一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終止設施農業用地協議,取消備案。涉嫌違法行為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及時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各地要對本轄區內歷年來已建成的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面調查、梳理。對已經建成且符合現行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按要求及時完善備案手續;對已建成且不符合現行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由各縣(區)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到位后,按要求及時完善審批或備案手續,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各市依據上述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市實施細則,其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合理細化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和清單,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備案材料目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進一步細化用地規模、建設方案要求。各市所制定的實施細則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和農業農村廳報備后,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今后現代農業發展所產生的新興設施農業類型,要及時組織界定,符合《通知》要求的,可增加到項目清單并報自治區備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我區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21號)同時廢止。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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