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全文
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獨立、固定的生產場所飼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養殖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
畜牧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對畜禽養殖場備案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
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一)畜禽養殖場備案表;
(二)養殖場所平面圖或者實景照片。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對備案信息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擁有兩個以上畜禽養殖場的,應當分別備案。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規模標準且備案材料齊全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發放
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畜禽養殖場興辦者及時補正。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后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改變的,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及時報告原備案部門變更備案信息。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不再經營或者不再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報告,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其
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畜禽養殖場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注銷其
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行業統計監測工作要求,在農業農村部
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填報存欄量、出欄量等信息。
第十一條 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殖規模,按照畜禽養殖場的設計生產能力進行測算。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農業農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規模標準且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備案的畜禽養殖場,不需要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