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智利牛羊皮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牛羊皮指生牛羊皮,包括干制、鹽干和鹽濕牛羊皮。
三、生產加工企業要求
(一)環境衛生整潔,設施設備符合要求,原料存放、生產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場所布局合理,場地平整、硬化,墻面不積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滿足生產、加工和儲存要求,有防蟲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包括原料進廠、加工、存放和出廠等記錄在內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規范的生產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符合獸醫衛生要求,沒有與其他動物產品混合加工和儲存。
(五)經智利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智方)注冊批準,并由智方實施日常監管。
(六)由智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并經中方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1.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的有關規定,智利沒有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如果智利發生上述疾病,智方應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牛羊皮,并及時向中方通報有關情況。
2.牛羊皮加工前6個月內,動物來源農場、屠宰廠及加工廠和以上述場所為中心的周邊50公里半徑范圍內,沒有發生動物炭疽和牛結節性皮膚病。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1.在智利出生、飼養,并處于智方有關動物疫病監控下的健康動物。
2.沒有因發生口蹄疫、炭疽等可以通過牛羊皮傳播危害人類健康和動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動限制。
3.經智方官方獸醫或認可獸醫進行宰前檢查,無動物傳染病的臨床癥狀。
(三)產品來源的動物屠宰廠要求。
1.具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有滿足宰前和宰后檢疫、牛羊皮存放的設施設備,有防蟲媒、防鼠有效措施。
2.具有規范的動物屠宰、牛羊皮處理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沒有與其他動物同流水線屠宰,屠宰過程符合WOAH的有關動物福利規定。
3.建立了包括動物進廠和屠宰、牛羊皮存放和出廠等記錄在內的完善追溯制度。
4.經智方批準,并由智方實施日常監管。
(四)加工要求。
1.在20℃或以上溫度下至少干燥42天,或
2.用含2%碳酸鈉的海鹽腌制至少7天,或
3.至少14天的鹽濕或鹽干處理,或
4.用含2%氯化鈉和2%硼酸的干鹽進行鹽濕處理至少10天。
加工工藝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中列明。
五、包裝要求
輸華牛羊皮應使用干凈、整潔的包裝,包裝和集裝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輸華牛羊皮不得帶有動物組織、血液、糞便、土壤等雜物和有害雜草、雜草種子。
(二)集裝箱使用前應在智方監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劑進行消毒。
(三)集裝箱底部應進行防滲處理,或鋪設塑料布等材料進行防滲。
(四)牛羊皮在集裝箱內應分垛擺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滲漏。
(五)智方負責或監督對集裝箱加施防偽鉛封或標識。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牛羊皮在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交叉污染和滋生蠅蛆。
采用鹽濕方式處理的牛羊皮,需在處理后再自然晾曬至少7天,以避免運輸期間產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智方負責對智利輸華牛羊皮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獸醫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智利輸華牛羊皮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26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