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業農村系統官方獸醫管理,促進隊伍建設,保障養殖業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西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8月2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件:jxdwfyc@163.com;
2.郵遞信件: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省府東二路2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1819;
3.聯系人:呂冬梅;聯系電話:0791-86265340。
附件:江西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江西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命和退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培 訓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農村系統官方獸醫管理,促進隊伍建設,保障養殖業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農業農村部門任命,負責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官方獸醫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官方獸醫的培訓、考核和日常履職行為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命和退出
第四條 官方獸醫實行任命制度。官方獸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在編人員,或者承接動物檢疫任務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業務指導的鄉鎮(街道)等其他機構在編人員;
(二)從事動物檢疫工作;
(三)具有
畜牧獸醫
水產初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動物防疫等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
(四)接受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為官方獸醫:
(一)曾被撤銷官方獸醫資格的。
(二)受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尚在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不符合官方獸醫任命條件的。
第六條 官方獸醫按照下列程序任命:
(一)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官方獸醫任命建議,報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擬任命官方獸醫審核通過的,報送至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確認、統一編號,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三)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的官方獸醫,由其所在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頒發官方獸醫證,公布人員名單。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為獲得任命且直接從事動物檢疫工作的官方獸醫開通動物檢疫出證賬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官方獸醫資格: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動物檢疫工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九條 官方獸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官方獸醫資格:
(一)調離動物檢疫崗位的。
(二)退休、離職、去世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十條 官方獸醫跨區域調動的,由調出地注銷其官方獸醫資格,調入地按程序重新任命。
第十一條 撤銷或注銷不符合條件的官方獸醫,由所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請求申請,報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取消任命,收回官方獸醫證,并于一個月內逐級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取消官方獸醫資格。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取消官方獸醫任命。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官方獸醫依法履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職責,按照檢疫規程規定,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十三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時,應當持有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官方獸醫證。禁止偽造、變造、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使用官方獸醫證。
第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擇優選擇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動物防疫特聘專員、村級動物防疫員等具備
畜牧獸醫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人員為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十五條 協檢人員應當按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指派,協助官方獸醫開展現場查驗、記錄檢疫結果等,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官方獸醫。
協檢人員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六條 官方獸醫應當熟悉動物檢疫方面的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檢疫規程,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 官方獸醫在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將線索移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第四章 培 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官方獸醫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官方獸醫培訓分崗前培訓和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崗前培訓包含動物檢疫監督、畜禽屠宰管理、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官方獸醫職業道德規范、行風建設、動物衛生法學理論等內容。
在崗繼續教育培訓包含動物檢疫監督、動物衛生法學理論、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等。
第二十條 新任命的官方獸醫應按照要求完成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二十一條 官方獸醫應當按照培訓計劃要求,全員參加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與高等院校聯合開展獸醫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提升官方獸醫學歷學位。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官方獸醫信息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及時登錄全國獸醫隊伍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填報官方獸醫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示本轄區設置的動物檢疫申報點和官方獸醫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每年對本轄區官方獸醫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作為任職考核、職務職稱晉升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在同一屠宰場駐場五年以上的官方獸醫,或在同一檢疫申報點五年以上的官方獸醫,其主管部門要按照統籌調配的原則實行輪崗,按照官方獸醫任命和退出程序對人員進行注銷和任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官方獸醫的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防范權力濫用和尋租。
第二十八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公布官方獸醫依法履職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官方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從事動物檢疫工作的官方獸醫和協檢人員衛生防護、醫療保健等措施,全面落實
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4年8月9日